裁判文书详情

柯杨根诉庐江县人民政府落实军转干部待遇政策、纠正退休时间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诉请法院判决庐江县人民政府落实军转干部待遇政策、纠正退休时间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合行诉初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柯杨根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柯**上诉称:上诉人系军转干部,但庐**组织部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对军转干部有关政策规定,且在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庐江县人民政府应尊重事实,维护党纪国法,不应维护组织部的错误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本案中,上诉人要求庐江县人民政府落实军转干部待遇、纠正退休年龄等问题,均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施内部人事管理性质的行为,一审法院以柯杨*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柯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