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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孙**因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一案,不服亳州**民法院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亳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在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因宋汤河西岸棚户区改造工程,被列入拆迁范围。但直至其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产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才获知“宋汤河西岸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起诉人认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房屋补偿没有体现市场价原则,没有规定搬迁费用,没有依法公告等,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直接侵害了其财产权。故请求依法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汤河西岸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汤河西岸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最终的实际影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孙保安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汤河西岸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孙保安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孙**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一方面,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直接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才要求该方案的制定应征求公众意见;另一方面,本案中,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未依法公告,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且上诉人的财产权受到安置补偿方案的影响。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对上诉人的影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补偿方案直接决定了上诉人房屋的补偿标准与补偿形式、数额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征收补偿方案不影响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2015)亳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汤河西岸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搬迁过渡等事宜订立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人民法院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法定依据。故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最终影响的不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而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孙**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经对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依法受理,其再对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诉讼并无实际意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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