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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凤诉合肥市公安局常青派出所户籍登记抗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合肥市公安局常青派出所户籍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合行终字第00152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15)34000000003号行政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安徽省**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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