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因与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蚌埠**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蚌行终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9月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14)34000000067号行政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安徽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