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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厚诉合肥市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孔*厚诉合肥市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补偿一案,合肥**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合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孔*厚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厚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陈**,被上诉人合肥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张**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二审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调处理,本院于2014年6月6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现上诉人孔**以其与被上诉人合肥市人民政府已协调解决了行政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孔**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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