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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国后等677户与五河县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汤国后等677户农村土地承包人与被申诉人五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蚌埠**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蚌行终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3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抗(2013)143号行政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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