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等与阜南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等26人因诉阜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阜阳**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9)阜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等26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原告在诉讼中得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的该颁证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06年2月15日,阜南**理局向第三人发放阜南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审核卡,同意上报阜南县人民政府就阜南**委员会用地审批发证。但2006年2月13日,阜南县人民政府已同意阜南**委员会的审批申请,属于未审先批,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阜南县人民政府没有审查在公告期间有无当事人提出异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请求确认阜南县人民政府为阜南**委员会颁发南国用(2006)字第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颁证土地位于阜南县界南河南侧,东环路西侧,面积为24308平方米。2005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05)367号《关于阜南县2005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转用并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1.7945公顷(其中耕地1.3165公顷),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516公顷,未利用土地0.2847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2.430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2006年1月10日,阜南**理局编制《阜南县2005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方案载明申请用地单位:阜南**委员会,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阜**计生服务大楼,申请用地面积2.4308公顷。同年1月12日,阜南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该供地方案。同年1月14日,阜南**理局作出《关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新建计生服务大楼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通知该宗土地划拨给阜南**委员会用于新建计生服务大楼项目建设用地。2006年1月15日,阜南**委员会申请土地登记,当日,阜南**理局组织进行地籍调查,并于次日公布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情况。2006年2月16日,阜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南国用(2006)字第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7月8日,郑**等26人对该颁证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09年9月2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阜复字(2009)1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阜南县人民政府的该颁证行为。郑**等26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另查明:郑**等26人对安徽省人民政府2005年12月22日作出的皖政地(2005)367号《关于阜南县2005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11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复决字(2009)1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征地批复行为。2010年7月20日,**务院作出国复(2010

)125号行政复议裁决,维持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05)367号征地批复和皖复决字(2009)18号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土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地行为已实施完毕并已使用,土地性质已转为国家所有。郑**等26人虽然提供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u003e办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阜南**理局对该宗土地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实地测绘、并对登记审核情况予以公告,阜南县人民政府依据阜南**委员会的申请为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阜南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

上诉人诉称

郑**等26人上诉称:1、在上诉人持有的《土地承包证》未被依法注销前,被上诉人违法给第三人颁发涉案的土地证,侵犯上诉人对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且该土地征收过程中,上诉人未得到合理补偿,强行占地违法。2、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登记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颁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阜南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安徽省人民政府对本案所涉土地批准征收后,被上诉人即对征地批复的内容发布了通告,阜南县土地局落实了征地和供地行为,第三人依据上述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依法申请土地登记,被上诉人在登记过程中严格履行了公告等法定程序。目前,第三人的阜南县计生服务大楼已建成投入使用。2、2005年5月,第三人与上诉人所在村委会签订《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并已将各类征地费用、补偿费用全部付清。该土地虽原属集体土地,但已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与上诉人之间不再有利害关系,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被告阜南县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举的证据有: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地籍调查表;3、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05)367号《关于阜南县2005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4、《阜南县2005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方案》,证明该土地已经批准划拨为机关建设用地;5、阜南**理局关于土地登记审核情况公告及照片、阜南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审核卡、阜南**理局颁证审核及阜南县人民政府准予登记发证的意见,证明阜南县人民政府颁证程序合法。

一审原告郑**等26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耕地承包合同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对颁证土地享有权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南国用(2006)字第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被告的颁证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3、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复决字(2009

)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务院国复(2010)125号《行政复议裁决书》,证明被告在征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4、安徽日报2010年6月29日报道,证明阜南县用地审批已被暂停,被告的征地及审批存在违法行为。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对本案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根据《安徽省实施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u003e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案所涉土地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且该批准征收的行为已经**务院裁决予以维持。上诉人郑**等人虽未及时与所在农民集体组织解除承包合同并将其承包经营权证上缴主管部门予以注销,但该宗土地征收行为已实施完毕,土地性质已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再享有所有权,原集体土地承包人亦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被上诉人阜南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国有土地依法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与原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郑**等人不具有对该国有土地登记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对其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阳**民法院(2009)阜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郑**等26人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