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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合行诉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肥东县政府滥用职权,2012年11月至今非法占用其承包土地14.72亩,上诉人要求返还土地恢复耕种,原审法院以提起涉案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自肥东县人民政府发布东征地(2012)30号公告起至今未超过两年,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2006年,肥东新城**民委员会与合肥肥东**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征地合同》,合同载明了征地补偿费标准,上诉人即时已知道征地行为的内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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