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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燎原村张**一村民组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燎原村张**一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合行诉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因肥东县人民政府非法征用上诉人农村集体土地313.12亩,为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肥东县人民政府将被征用土地恢复原状,返还上诉人继续用于农业生产。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无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王**作为村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提起涉案诉讼需符合法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民主议定程序,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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