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重审无罪国家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吕*因重审无罪申请安徽省**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3)铜中法赔字第00001-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吕*在赔偿申请书中诉称:1、申请人被无罪羁押4年半,对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安徽省**民法院作出4万元的精神损害补偿决定有失公允。2、没有这次错案发生,申请人怎会支付律师代理费?3、因被羁押造成单位对申请人工作安排无着落。申请人请求铜**院协助在单位恢复工作,却被认为是无理之举,让人心寒。4、申请人要求恢复名誉,消除此案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铜**院在赔偿决定书中一笔带过,只作出一个口头道歉决定,且至今也没有任何人说声“对不起”。5、铜**院在赔偿决定书中以上诉人有过错做为铺垫,为后期错案追究留下余地,把自己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认识问题”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请求安徽**民法院查明请求人上诉事由,依法做出合理赔偿决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1日,吕*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铜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2010年4月7日,安徽省**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吕*有期徒刑十三年。吕*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27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该案又经过两次发回重审。2013年7月15日,安徽省**民法院决定对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安徽省**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宣告吕*无罪。吕*被实际羁押1616天。

吕*被宣告无罪后,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

1、在社会上和赔偿请求人单位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与赔偿请求人单位协商安排好赔偿请求人工作;

2、赔偿被羁押计1615天赔偿金294495.25元;

3、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4。申请补偿律师代理费等诉讼开支30万元。

2013年12月16日,安徽省**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法赔字第00001-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一、支付侵害吕*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94495.25元(1615日×182.35元/日);二、口头向吕*赔礼道歉并在职权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支付吕*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三、驳回吕*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吕*被重审判决宣告无罪,原判刑罚已被部分执行,其申请国家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1、关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安徽省**民法院决定按2012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认定的吕*被羁押1615天计算错误。经查算核实,吕*被羁押当日未被计算在羁押天数内,致实际被羁押天数少计1天,应予纠正。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因赔偿义务机关羁押天数计算错误需要纠正,吕*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数额,应按本院赔偿委员会本次作出决定的上年度,即2013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重新计算。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吕*被无罪羁押1616天,精神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安徽省**民法院在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和相关情况基础上,决定支付吕*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说明赔偿理由时,以吕*自身存在过错,所以部分支持其请求的表述不当,应予纠正。同时,“口头向吕*赔礼道歉并在职权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纠正。

3、关于其他赔偿请求。吕*还提出安徽省**民法院协商安排其工作和补偿其律师代理费30万元等请求,但没有提交证据。恢复工作问题虽然对吕*的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安徽省**民法院也可以做相关协调工作,但应由其工作单位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以解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其提出补偿律师代理费30万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亦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铜中法赔字第00001-1号国家赔偿决定第一项:“支付侵害吕*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94495.25元”。

2、撤销决定第二项中“口头向吕*赔礼道歉并在职权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部分;维持该项中“支付吕*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部分。

3、安徽省**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3年度国家赔偿标准公布后15日内,以通知书的形式确定吕*具体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数额。

5、驳回吕*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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