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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钦锋、付桂亮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钦锋、付**因诉安徽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行诉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付钦锋、付桂亮一审诉称:安徽省公安厅作出的(2013)12号省公安厅复核信访事项意见书违反国家信访和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皖公办信终(2013)02号认定终结决定书违反中政委(2014)28号文件规定的终结标准,拒绝送达终结告知书,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安徽省公安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公刑字29号安徽省公安厅介绍信、(2013)12号安徽省公安厅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皖公办信终(2013)02号认定终结书以及送达的终结告知书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18日,原审法院收到付钦锋的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安**安厅作出的(2013)12号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皖公办信终(2013)02号终结认定决定书;责成省公安厅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复核结论;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省公安厅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庐行诉初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裁定,其不服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合行诉终字第00030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付钦锋、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属于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裁定:对付钦锋、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付钦锋、付**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公安厅复核意见和终结书是公安厅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假充真的复核结论和依权随意作出的终结书严重侵犯了上诉人诉求公正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付钦锋认为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其子付*亮交通事故中存在违法办案、伪造证据等行为向安**安厅进行信访,安**安厅对此作出了(2013)12号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皖公办信终(2013)02号终结认定决定书。付钦锋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安**安厅作出的上述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终结认定决定书,并责成安**安厅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复核结论。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裁定不予受理。现付钦锋、付**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定其起诉系重复起诉,属于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法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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