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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境研究所与安徽省林业厅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丰**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因不服被上诉人安徽省林业厅(以下简称省林业厅)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省林业厅的委托代理人祝**、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源头**研究所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在省林业厅的网站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所需信息情况》项下u0026ldquo;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u0026rdquo;栏填写:在2010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u0026ldquo;六安舒城白隅灰雁驯养场u0026rdquo;在贵局办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过程中所提交的: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如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明)等证明材料;黑水鸡、鹭科类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而选填部分u0026ldquo;所需信息的名称u0026rdquo;、u0026ldquo;所需信息的索引号u0026rdquo;、u0026ldquo;所需信息的用途u0026rdquo;栏未填写内容,u0026ldquo;是否申请减免费用u0026rdquo;栏勾选u0026ldquo;否u0026rdquo;、u0026ldquo;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u0026rdquo;栏勾选u0026ldquo;纸面u0026rdquo;、u0026ldquo;获取信息的方式u0026rdquo;栏勾选u0026ldquo;快递u0026rdquo;。2015年1月9日,省林业厅作出林办秘(2015)13号《关于对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研究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函》,内容有:根据你所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认为该申请理由不充分,对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省林业厅于2015年1月14日将该函交寄被退回,又于2015年2月27日交寄,源头**研究所确认已收到。源头**研究所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省林业厅《关于对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研究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函》,判令省林业厅立即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一审另查明:2015年1月5日,省林业厅办公室对源头**研究所提出的申请,因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答复,请求延长答复期限,延长期限自1月8日起向后顺延15个工作日。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对此《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的请示》批示:同意延期,抓紧办理。但**办公室并未将此情况告知源头**研究所。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u0026hellip;u0026hellip;。《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规定:被上诉人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上诉人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因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省林业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没有说明是因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庭审中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省林业厅根据其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其所作出的答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但省林业厅未按法律的规定将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告知申请人,确有不妥,今后在工作中应加以改进。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市丰**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上诉称,一、上诉人北京市丰**境者研究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不合法。1、被上诉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合法。被上诉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是u0026ldquo;申请理由不充分u0026rdquo;,但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要求依申请的信息公开必须要注明理由和列举在申请时要提供的材料。《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在申请条件上设置了许多条件,加重了申请者的义务。根据《立法法》第79、87条:u0026ldquo;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u0026rdquo;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申请表标明u0026ldquo;选填u0026rdquo;内容,不能人为的理解为u0026ldquo;必填u0026rdquo;。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21条均没有要求有u0026ldquo;申请理由u0026rdquo;和以u0026ldquo;理由不充分u0026rdquo;不予公开内容这一处理方式的规定。三、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7日申请,直到2015年2月28日才收到答复,被上诉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关于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之规定,属于超期答复。四、被上诉人没有提交重要规范性文件或提交不全,应当视为举证不能。被上诉人在庭审时才提出u0026ldquo;国家二级u0026rdquo;、u0026ldquo;省一级u0026rdquo;保护动物的概念,但其仅仅提供了u0026ldquo;三有u0026rdquo;动物名录。因此,应当视为举证不能,其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省林业厅林办秘(2015)12号文《关于对北京市丰**境研究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函》;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公开信息。

被上诉人辩称

安徽省林业厅处辩称:一、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7日通过的网络平台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中填写了申请人基本情况、所需信息的内容及载体形式,未填写所需信息的用途,未提交使用公开信息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信息不属于政府机关应主动公开的范畴。因此,上诉人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当具备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但上诉人在申请时,未填写所需信息的用途和提供证明用途的材料。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定条件。二、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根据条例及《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确定了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要满足特殊需要依申请才可获取的信息。但被上诉人在申请时,未表明特殊需要和提供证明材料。据此,被上诉人依法认定上诉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三、上诉人在该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处理过程中,确实存在未按法律规定将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告知被上诉人的不妥情形,但该情形并未造成被上诉人实际权益受损,依法不属于严重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形。综上,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安徽省林业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未填写所需信息的用途。2.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的请示,证明其依法办理了延期答复的手续。3.交寄大宗挂号函件存根,证明其于2015年1月14日向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邮寄送达的答复函,因其未签收被退回,后于2015年2月27日再次邮寄送达答复函。4.省林业厅林办秘(2015)13号u0026ldquo;函u0026rdquo;,证明其针对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的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的事实。5.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证明涉案野生动物系u0026ldquo;三有u0026rdquo;野生动物。6.《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证明安徽省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u0026ldquo;三有u0026rdquo;类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相关县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即该类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相关县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机关制作,而非其制作,其不是涉案信息的法定制作主体。7.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u0026ldquo;八公开u0026rdquo;修订稿》的通知第十九条、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u0026ldquo;八公开u0026rdquo;(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第四项,证明其在办理出省运输证明时,关于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仅要求提供并审查野生动物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即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明等。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源头**研究所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其主体适格以及业务范围。2.网上申请截图,证明申请的基本情况以及该申请表载明的有必填部分和选填部分。3.信封,证明收到时间是2015年2月28日,省林业厅超期答复违反法定程序,该行为应予以撤销。4.省林业厅林办秘(2015)13号u0026ldquo;函u0026rdquo;,证明回复的内容。5.研究、从事鸟类保护说明,证明其申请的用途,用于研究的相关说明。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为其他企业申领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该许可证并非被上诉人制作和发放,是相关企业在被上诉人处办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因涉及第三方企业的相关信息,参照《**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上诉人在申请信息公开和法院审理过程中,均不能对其特殊需要作出合理说明,因此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的答复函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且未将延期答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宜仅以此为由撤销答复函并重做,否则会造成事实上的又一次拖延,而不能使行政程序加快。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者环境研究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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