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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付言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付言诉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付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付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付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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