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付言诉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付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付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付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陈**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霍**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窦**与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徐**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合肥晟**有限公司与合肥**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巢湖**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