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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庐人社监催字(2015)2号),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庐人社监理字(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肥盛**限公司依法支付劳动者汪*、周某某、万某某、胡某某、俞某某、姚某某、杨*、陈某某、陶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程*、杨*某、杜某某、顾某某、程*某、王某某、李**、赵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田*、孔*、沈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邱某某、陈某某共29人2014年9月至12月份的工资,共计262706.3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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