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合肥**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旺诉被告合肥**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许*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