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文诉被告合肥**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沈*文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文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安徽蓝**任公司与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安徽**限公司与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颍上县**有限公司与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安徽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罗**等与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合**包装厂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合肥汇**任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滁州市**有限公司与合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