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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合肥**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文诉被告合肥**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沈*文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文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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