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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8月4日,本院收到孙**的行政起诉状,称:2013年7月,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和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横大路项目名义,欺骗其与之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签字后,被诉人以拆迁协议需上级领导审核盖章为由,未将拆迁协议交给起诉人。为此,其多次向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和拆迁办负责人索要拆迁协议至今未果,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和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基本义务,交付起诉人拆迁安置协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5月14日,起诉人孙**已就以上所称同样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和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交付起诉人拆迁安置协议,案经本院裁定不予受理,并经合肥**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现起诉人仍以同样的理由及请求起诉来院,属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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