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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承包经营户与肥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不服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合肥**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合行他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解青、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22日和8月12日,原告郭**向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按照皖国土资(2012)168号文中规定,公开肥东县经开区墩塘社居委胜北村民组征地、拆迁的全部信息及实施情况和征用土地的农作物综合补贴去向。2013年8月2日和8月26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郭**的申请予以回复。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2007)305号文件、肥东县人民政府东政地(2007)34号征地公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确认)(2003)45号新增耕地验收确认批复、东国土资告(2007)26号安置途径告知书、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2007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社保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复印件各一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2012)524号文件、肥东县人民政府东政地(2012)24号征地公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二方案”、勘测定界图、东国土资告(2012)11号安置途径告知书、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2012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社保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公告张贴照片复印件各一份。

3、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2)117号文件、肥东县人民政府东政地(2012)30号征地公告、建设用地指标呈报材料“一书二方案”、勘测定界图、国土资函(2011)2105号批复、东国土资告(2012)10号安置途径告知书、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肥东县2012年第3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情况一览表、社保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公告张贴照片复印件各一份。

4、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2)178号文件、肥东县人民政府东政地(2012)31号征地公告、建设用地批准呈报材料“一书二方案”、勘测定界图、皖国土资函(2012)121号关于肥东县2010年第六批次等6个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验收及置换指标确认批复和一览表、东国土资告(2012)13号安置途径告知书、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社保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公告张贴照片复印件各一份。

5、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2)137号文件、肥东县人民政府东政地(2013)2号征地公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勘测定界图、皖政挂(2012)82号批复、东国土资告(2012)19号安置途径告知书、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肥东县2012年第3批次(增减挂)城镇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社保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公告张贴照片复印件各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6、《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实况登记表》、《肥东新区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表》、房租费用支付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情况。

被告向**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国务**国办发(2010)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国务**国办发(2008)36号文件;《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告只公开部分信息,现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书面公开以下未公开的八个方面内容:1、五个批文后附的征地调查确认表的续表(征地,拆迁涉及到的农户签名或未签名的原因);2、五个批文报批前后信访和违法用地处理结果说明;3、五个批文涉及的征地,征地前土地用途,征地后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材料;4、五个批文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张贴位置,听证会议纪要或有关不要求听证的证明;5、拆迁郭**、郭**房屋合同或协议,要求原件或加盖公章;6、要求公开2006年12月份肥东县人民政府拆迁郭**、郭**户的房屋时的征地批文、规划证、许可证、位置红线图;7、公开扣除郭**土地承包户每亩1万元土地补偿款,作为养老保障合计7.45万元,上缴到社会保障部门的单据原件;8、公开本村民组公益土地补偿实际发放详细清单和发放给郭**、郭**各项补偿款项清单。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有:证据1、《申请书》和《更正要求说明》及附件复印件各一份。2、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2013年8月2日《关于墩塘社居委郭**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复印件一份。4、2013年8月26日《关于墩塘社居委郭**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肥东县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涉及征收墩塘村委会胜北村民组土地的五份批文、肥东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及相应的材料。原告认为未公开的八个方面的信息,第1-4项请求不是被告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且原告在申请时,未能说明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有关;第5-8项请求未列入其向被告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且不属被告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因此,被告已经主动、及时公开本案所涉宗地中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双方提供证据真实客观,且多属政府及其部门文件,证据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云系肥东**塘村委会胜北村民组村民。2013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按照皖国土资(2012)168号文中规定,公开肥东县经开区墩塘社居委胜北村民组征地、拆迁的全部信息及实施情况和征用土地的农作物综合补贴去向。2013年8月12日原告又补充更正要求说明和更正目录。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要求肥东县**土分局根据原告的申请提供相关文件。肥东县**土分局于2013年8月2日和8月12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并将省政府作出的涉及征收墩塘村委会胜北村民组土地的五份批文及每份批文的肥东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方案、安置途径告知书、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等材料复印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其要求全部答复,遂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其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要求书面公开肥东县人民政府在胜北村民组土地上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全部信息。经合**民法院审查,于2014年5月7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告起诉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受理并指定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确立了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并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实施征地和补偿过程中,具体工作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案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按照皖国土资(2012)168号文件规定,公开肥东县经开区墩塘社居委胜北村民组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及实施情况,而皖国土资(2012)168号文件是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市国土资源局按其文件规定的目录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及有关要求,是规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过程中应制作和保存的材料,并非是规范县人民政府应制作和保存的材料。原告庭审时认为尚有8项信息未公开,但第6项请求中涉及其村民组的5份征地批文被告已向原告公开;第6项其他内容和第1-4项请求并不是被告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不属被告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第5、7、8项内容原告在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时,未向被告提出。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指定其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了回复,并将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征地公告和获取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等材料复印给了原告,已采取适当的方式履行了职责。故原告的请求应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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