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庐江县**管理中心支付养老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庐江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支付养老金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