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庐江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支付养老金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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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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