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卢**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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