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武诉被告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方*武以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张*与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户籍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凌**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洪**、汤**与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邹**、吴**与庐江县公安局乐桥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牛**、陈*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与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罗**与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詹**与庐江县人民政府、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许**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王**与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