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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武诉被告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方*武以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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