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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荚爱银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荚爱银以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荚爱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荚爱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荚爱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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