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陈娜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姚**、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庐江县峰谷肥牛火锅店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判决书
王**、王**与庐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荚爱银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张**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左*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孔**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夏**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汪**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张克英诉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宏**限公司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