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武诉被告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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