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蚌埠**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蚌埠**民法院受理后,于同日作出(2014)蚌行他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