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华*、刘**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华*、刘**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固征决字(2013)062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于2014年8月2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固征决字(2013)062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固征决字(2013)062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规定的,被执行人华*、刘**依法应征收社会抚养费7651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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