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南市潘**育委员会与陈*、谢**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南市潘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2014)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潘**(2014)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淮南市潘**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潘**(2014)007号征收决定书关于征收陈*、谢**社会抚养费柒万贰仟贰佰壹拾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