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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潘**育委员会与刘**、孙**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刘**、孙**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南市潘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2014)第0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潘**(2014)第0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淮南市潘**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潘**(2014)第0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关于征收刘**、孙**社会抚养费壹拾贰万壹仟陆佰零贰元伍角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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