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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石**,严作田,孙*,孙*甲,孙*乙与淮南市**管理中心工伤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石**、严**、孙*、孙*甲、孙*乙诉被告淮南市**管理中心工伤行政给付一案,原告孙**、石**、严**、孙*、孙*甲、孙*乙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石**、严**、孙*、孙*甲、孙*乙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孙**、石**、严**、孙*、孙*甲、孙*乙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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