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石**、严**、孙*、孙*甲、孙*乙诉被告淮南市**管理中心工伤行政给付一案,原告孙**、石**、严**、孙*、孙*甲、孙*乙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石**、严**、孙*、孙*甲、孙*乙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孙**、石**、严**、孙*、孙*甲、孙*乙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