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陶**作为个人,无权对全县种田农户的补贴款提起诉讼。另起诉人诉请当涂县财政局渎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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