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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太**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当涂县**民委员会诉被告当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马钢(集**山矿业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涂县**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当涂县**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当涂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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