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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朱**、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征决(2014)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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