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造诉被告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李*与安徽**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朱**与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陶**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涂县太**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