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和县林业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11月25日当庭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2)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朱*与和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和县瑞*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与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和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