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13日,本院收到曹**的起诉状,起诉人曹**诉称,因和县人民武装部档案问题导致其不能以军队转业干部落实政策,要求恢复还原其自1964年5月从军事院校回到和县地方时的原始档案,平反和落实政策并追究相关人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和县人民武装部系军事机关,曹**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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