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13日,本院收到曹**的起诉状,起诉人曹**诉称,因和县人民武装部档案问题导致其不能以军队转业干部落实政策,要求恢复还原其自1964年5月从军事院校回到和县地方时的原始档案,平反和落实政策并追究相关人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和县人民武装部系军事机关,曹**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