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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湾村民小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朱湾村民小组以含山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自1953年至1993年,起诉人一直在仙踪镇八熊行政村南大山竹子邦处山林履行种树、割草、灭火职责,和八熊自然村一样在1982年取得了山林权所有证,但含山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12月25日下发含政字(1993)第79号决定书,对仙踪镇八熊行政村南大山竹子邦处有争议的九十九亩山林使用权进行重新裁决,裁决确认八熊自然村在“林业三定”时取得的山林权所有证有效,朱湾自然村在“林业三定”时取得的山林所有证无效。起诉人不服,故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含政字(1993)第79号决定书于1993年12月25日下发,距起诉人起诉已经超过二十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湾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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