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郜仅红等107人与濉溪县孙町镇人民政府搬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仅红等107人诉被告濉溪县孙町镇人民政府搬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郜仅红等107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孙町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郜仅红等107人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仅红等107人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孙町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郜仅红等107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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