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因上列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松计生征决字(2015)第3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申请执行期限未到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