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因上列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松计生征决字(2015)第22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松计生征决字(2015)第22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松计生征决字(2015)第22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