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宿松县民政局(皖宜宿)收字第020号收养登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原告刘**不服被告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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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夏**、沈淑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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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宿松县民政局撤销收养登记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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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不服被告宿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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