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岳人社监理字(2014)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岳人社监理字(2014)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岳人社监理字(2014)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