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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诉临**政局、临泉县杨桥镇人民政府颁发的292号结婚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不服被告临**政局、临泉县杨桥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10日为其颁发的292号结婚证,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袁**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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