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不服被告临**政局、临泉县杨桥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10日为其颁发的292号结婚证,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袁**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齐*、姜**计生证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焦*、徐**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闫**、杨**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刘*、韦露计生证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李广东、于远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诉临泉**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判决书
张**、曹**、朱**不服被告太和县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太和县友谊路两侧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史**等十四户不服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郭**诉临泉县姜寨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曾塔诉临泉**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