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谷*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作出的临公行赔字(2013)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遇到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况,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牛**、潘**计生证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张*、李*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孙**、李**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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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生委诉被告张**、李*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临**生委诉被告秦**、常**计生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王**、韦**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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