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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阜南县**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孙杰诉被告阜南**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志表示,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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