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孙杰诉被告阜南**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志表示,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张金玲阜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狄**与阜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阜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书
孙**与阜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阜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7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凤娇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阮**、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孟**、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