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征决(2014)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征决(2014)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