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徐*等为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徐*、余*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征决(2014)第1827号颍上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征决(2014)第18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征决(2014)第18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669元,由被执行人徐*、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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