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为城市规划管理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陈**以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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