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赵*、姚**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征决(2014)35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征决(2014)33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征决(2014)35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被执行人赵*、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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