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凌**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征决(2014)35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14)35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14)35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919元,由被执行人陈**、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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