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以被执行人马**、蔡*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征决(2014)33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征决(2014)33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征决(2014)33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793元,由被执行人马**、蔡*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